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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
时间:2012-10-20 00:49:18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图书的出版,特设立国家图书奖。

第二条 国家图书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主办,为全国图书评奖中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国家图书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作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系指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机构在国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包括限国内发行)的汉文版和少数民族文版的图书(均包括翻译图书)。

1.已合并、改名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机构提名推荐参加国家图书奖的评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暂不列入国家图书奖评选范围。

2.台、港、澳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出版机构出版(包括重新修订出版)的图书,可参加国家图书奖评选。

3.国家图书奖参加评选的图书包括各种书籍、教材和画册。

丛书、套书均可参加评选。套书每套为一种,丛书中每种书为一种。套书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

参加评选的图书包括著作、编选作品、翻译图书、编译图书。

第五条 获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必须符合第三条所列的原则,质量优秀,贡献突出,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之一:

1.对于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2.于宣传马克思主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有重要贡献的;

3.对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有重要贡献的;

4.对于出版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5.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或在思想界、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参加评选的图书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奖的图书必须符合获奖标准(具体获奖标准及获提名奖的条件,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分别制订,经评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国家图书奖下设九个门类

哲学社会科学类、文学类、艺术类、科学技术类、古籍整理类、少儿类、教育类、辞书工具书类、民族文版图书类。

每个门类获奖数额,根据图书出版具体情况而定,不平均分配。

对在海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大型、多卷本套书、文集,可以单独予以奖励。

第七条 国家图书奖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授奖额为30个,不分档次。如符合获奖标准的图书不足30个,奖额可以空缺。另设提名奖50个。

入选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在正式确定下来前,要以适当形式听取读者意见。

第八条 国家图书奖授予获奖图书的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

第九条 新闻出版署每年从全国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一部分,作为国家图书奖评奖和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授奖办法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授予获奖图书以国家图书奖称号。

2.向获国家图书奖的图书的著(译)者和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著者6,000—10,000元,译者5,000—8,000元,责任编辑4,000—6,000元。

向获国家图书奖图书的出版机构颁发奖状。

向获提名奖的图书的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颁发获奖证书。

3.在全国范围公布获奖图书书目及其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由新闻出版署聘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制定图书参评的条件和获奖的标准,同时负责对获奖图书的最终评定。

评选委员会主任由新闻出版署署长兼任。在评选委员会下按不同门类分别组成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和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国家图书奖评选的程序

1.设在各地的出版机构(包括大学出版机构、军队出版机构)的图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初评通过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新闻出版署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每届评选推荐不超过10种。

2.中央单位所属各出版机构的图书,经过本社主管单位初评通过后再向新闻出版署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每社推荐不超过2种。

3.由出版机构按评委会统一要求填写推荐书,每种书一份,附以两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推荐书(包括专业性的评价)和出版机构出书前的书稿终审意见,经当地新闻出版局或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同时报送样书。

4.评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和参评条件,加以审核,提交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

5.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对参评图书分门别类按照获奖标准予以评选,形成初选书目。

6.在初选的基础上,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最后评定。

第十三条 每届国家图书奖评选前,由评奖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对本届评奖的评选工作加以具体布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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